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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按期限可以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需一定存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二、业务特点:

·有效解决客户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灵活多样。

三、办理流程:

(一)客户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 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社会团体等机构证明的正副本;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和股东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整年度的会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公司章程;

·证明用途的相关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履历;

·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与借款人相关的上述资料;

·担保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抵(质)押品清单、抵(质)押品物权凭证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客户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我行发放贷款后,按照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支付合同规定用途款项;

(四)客户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各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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